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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15

【會務公告】關於已遭停權之會員陳兆昇112年12月5日提出之異議書,本商圈協會回覆說明如下


 

陳兆昇提出異議

協會回覆

本會未依章程27條規定,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,僅以LINE公告,程序違反章程。

1.本協會於召開會員大會前15日,由「本協會總幹事」及「副總幹事」將「會員大會書面通知及繳費通知」以「紙本」發送至各位會員。

2.因部分店家開店時間有異,故除由「本協會總幹事」及「副總幹事」以「紙本」發送外,亦於「協會及商圈官方LINE」及「商圈官方網站」及「官方粉絲團」公開公告

2.陳兆昇於11/15親自前往協會繳費顯見陳兆昇已收到「通知紙本」、「協會及商圈官方LINE」、「商圈官方網站」或「官方粉絲團」之公開通知

未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以下作業。

1.人民團體理事、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,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,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,造具名冊,載明姓名、聯絡電話及地址,提供會員閱覽。

2.前項會員(會員代表)名冊所列之會員(會員代表)如無選舉權、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,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。

1.陳兆昇引用條文有誤,說明如下:

(1)第五條 人民團體理事、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,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,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,造具名冊,報請主管機關「備查」,更換時亦同。(註:個資法已修法不提供會員閱覽

(2)依105年1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。有關備查事項」既屬知悉事項,「無庸強制人民團體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」

2.本會於11/2已召開理事會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,並依分為「一般會員」(有選舉罷免權)及「贊助會員」(無選舉罷免權),除「會員大會」當天於「大會手冊後會員名冊」及「會議簽到單」中明確分區之外,亦於會員報到後於身上貼上不同顏色標章,以區分會員「議題投票權力」資格,並便利會場工作人員「精確記票統計」。

現場本人依照人民團體選罷法20條規定,現場提出清查程序遭拒,被以已貼指標籤做好會員分類為由,拒絕清查,會議未當場確認人數,已實質違反相關規定。

1.當天「會員表決」程序並未有「理監事選舉或罷免」相關議題,故不適用於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」。(註:人民團體選罷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,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或會員代表。前項會員代表,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)

2.「會員資格之認定」為「理事會」受「會員大會」所有會員委託之權力,本會已於11/2召開「理事會」審定會員資格。另「會員大會」當天報到處除「工作人員」外,亦有「協會理監事」協助確認「報到會員之資格」及「會員人數」

3.陳兆昇、陳瑞穗於「會員大會」一開始「主席致詞」程序即提出「清查程序」,並私帶「擴音設備」持續干擾會議進行至本會議題表決程序結束。本協會已完整錄音錄影存證,將採取必要法律行動。

在未提出具提事證的情況下,徑以違反章程第3條及第11條為由,將陳兆昇及陳瑞穗兩人決議停權,請協會提出相關人具體違反章程之事證 ; 會員大會授權與理事會有後續除名之權力,直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。

1.陳兆昇侮辱本商圈協會及理事長林豐斌之具體事證簡要說明如下:

(1)刻意用不實辭彙誤導民眾:陳兆昇對外文書及口語刻意用「「檢送」新北市地檢署「偵辦」」之詞,除有「企圖誤導民眾」之犯意,亦對「新北市三峽民權老街商圈發展協會」及「理事長林豐斌」名譽造成嚴重損傷。(有影片及會議手冊佐證)

(2)散布不實謠言:於商圈內散佈「協會理事長林豐斌與三峽里長黃宗祥勾結,將針對騎樓延伸放置廣告物之店家收費,並開放外地攤販進駐(商圈內已有5名以上業者願意作證)

(3)汙衊商圈理事長林豐斌:未經求證即汙衊林豐斌理事長私自到「城鄉局」及「公所」更改發文地址觸犯刑法214條,後來經「新北地檢署」調閱「城鄉局」及「公所」資料,均無「林豐斌理事長更改管委會地址之紀錄」最後陳瑞穗陳兆昇才改口,說是「城鄉局」及「公所」高層「授意」承辦人更改地址...但卻查無更改地址之紀錄。

(4)散布與事實不符及污衊理事長林豐斌之不實文宣:11/29商圈協會會員大會中,擅自向其他會員發放與事實不符並污衊協會理事長之文宣

2.「會員大會」授權與「理事會」有後續除名之權力,為現場出席118位具有表決權之會員中,經105位會員經投票後決議理事會將遵照會員大會之決議辦理

陳兆昇常務理事的罷免案未成立,協會卻以罷免成功之公告,持續公告於會員群組,臉書及網頁,明顯違反社會局公文要求,立即撤回及更正。

1.本會臉書及網頁公告內容為對本會所有會員「報告理事會6月份會議之工作內容及理事會之決議」。雖其「罷免程序」未符合社會局針對罷免陳兆昇之要求,但卻為「本會理事共同決意」之「未來執行方向」,亦需向本會廣大會員進行會務報告

2.原「常務理事」陳兆昇已喪失理事資格(本年度已2次以上未假且未出席理事會議(均有書面通知),依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31條規定,已喪失協會理事資格,後因考量11/29本協會理監事即將改選,故「暫緩其罷免行政作業程序」至第六屆理監事改選。



陳兆昇提出異議原文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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